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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教财〔2009〕15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深入扎实推进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教财[2008]81号)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

  根据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教财[2008]8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结合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2009年8月起,全省实行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校长公告书应于校内醒目位置榜文(规格不小于60*80厘米)公示,属于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在学生注册前公告,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周。属于学期(年)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在收费前公告。校长公告须于公告之前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同层次公办学校的文书格式制定本校校长公告,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除校长公告书榜文公示外,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牌、墙)张贴、电子屏幕滚播和登载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校长公告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收总额、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按下列规定和流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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