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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选派第二批支教教师赴彭州市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选派第二批支教教师赴彭州市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09〕8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帮助和支持四川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教发[2008]18号)和省对口支援彭州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口支援彭州灾后恢复重建2009年实施计划的通知》,应彭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我省再选派20名教师赴四川省彭州市中小学支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中小学教师赴灾区中小学开展支教工作是我省教育系统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设区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鼓励广大教师踊跃报名,认真做好选派工作。

  二、今年赴彭州市支教教师支教期限一年(2009年9月-2010年7月)。各设区市选派名额安排见附件1。各地选派的支教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年龄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教学经验丰富,能熟练应用多媒体教学设备;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甲等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二级乙等以上。

  三、赴彭州市支教教师往返及寒假期间探亲的交通费(福州至彭州)、在彭州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每天35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省里负责,在彭州工作期间的食宿由彭州市负责。除省里和彭州市负责开支的项目外,其它有关政策规定和待遇参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闽宁学校对口支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0]159号)和省对口支援帮扶宁夏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选派对口支援宁夏贫困地区学校教师工作的意见》(闽教[2001]人105号)执行。

  四、赴彭州市支教工作的行程初定于8月底,具体时间和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支教教师名单(附件2)、支教教师推荐表(附件3,一式3份)请于8月22日前报我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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