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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福建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试行)》、《福建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厅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省教育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对省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厅监察室负责对本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各处室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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