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厅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