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我省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闽教学〔2009〕3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我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安排,现即将进入高职高专批次的录取阶段,为进一步做好高职高专批院校特别是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避免去年同期个别民办高校出现的违规招生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维护民办高校的安定稳定
2009年是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共克时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关键的一年,目前举国上下即将迎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民办高校要认清形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服务考生、稳定大局的角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09〕7号)的要求做好今年的招生录取工作,坚决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和高校的和谐稳定。
二、严禁误导,确保招生宣传内容的真实准确
各民办高校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必须与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的内容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考生在招生录取的各阶段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应知、须知的有关录取政策、信息查询以及申诉的渠道和办法,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
严禁通过虚假宣传,模糊混淆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与普通高校招生的区别,以自考助学班、网络教育班等入学通知书蒙骗考生及家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进行欺诈招生。对所举办的各类自考助学班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要向学生明示办学性质。
三、规范录取,坚决杜绝计划外招生
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准下达的本校当年招生计划,录取必须将通过省高招办核准后形成的录取考生名册,作为考生录取的依据。严禁院校以新生报到率不理想、办学尚有余力或先入学再补办录取手续等为由,在未经省高招办办理录取(含补录取)手续之前,擅自招收落榜考生进校“跟读”。严禁违规承诺录取学生,严禁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教师自行组织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