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及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二月底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等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项目类别向省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各县(市、区)的申请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县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上报各设区市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各设区市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五月底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并附上相关资料。省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省直单位项目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五月底前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并附上相关资料。
(四)省文改办、省财政厅和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报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并会同省文改办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