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优惠减免金额后,按《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广东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相关规定报销(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根据不同属别给予住院医疗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为100%。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属(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含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五老人员”补助比例为35%,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住院医疗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含50%)。
第十三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进行住院医治,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县区按本办法的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转院、异地急诊住院治疗的,按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手续办理,其住院医疗补助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临时医疗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因住院按规定报销(补偿)和住院医疗补助后,个人支付仍有较大困难的优抚对象;
(二)因疾病、伤残造成常年卧床或生活不能自理,并长期用药的困难优抚对象;
(三)患有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虽未住院治疗但长期用药的困难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本人的临时医疗补助按有效发票支出金额减去住院报销(补偿)及住院医疗补助后金额的10%给予临时补助,且临时补助金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抚恤定补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全免项目: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