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规行为已接受处理并按规定进行了整改。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油站不予通过年审
1、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2、销售土炼油和不合格油品;
3、违规使用中石化、中石油等其他企业商标和标识;
4、超范围经营;
5、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迁建,以及不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而擅自扩建的;
6、已拆除、关停或超过六个月不营业的;
7、加油站内部管理混乱,蓄意制造事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自动歇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从通知不合格之日起停止其成品油经营活动。批发企业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零售企业限期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属成品油批发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零售企业由市商务局报请商务厅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检的和已拆除、关停或超过六个月不营业的加油站,由市商务局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交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同时向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通报。
五、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批发企业附书面近期经有关机构审核的成品油油库及资产证明);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批发零售经营情况报告和近期购销发票复印件;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油品检验报告和有效期内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五)当地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七)加油站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批发企业与星级加油站签订的供油协议;
(八)通过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油罐车行车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九)近期加油站(点)全貌及油罐区彩照各壹张;
各市县(区)商务局(计经局、经贸局、发改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集中精力,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主动与工商、国税、质监、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联系,了解掌握各加油站的有关情况,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审工作。
年审结束后,五市商务局须于2009年2月底前,将总结材料和年审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所属辖区内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基本情况表》(附件2)汇总制成电子表格一同报自治区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