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业务规程》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77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驻省政府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业务规程
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的审批
(一)项目名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的审批。
(二)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
7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用票单位自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75号)第1条、第2条。
(三)审批条件
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1、纳税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纳税人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审批业务规程
办件类别:承诺办结。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申请
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地税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办”)提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财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和复印件;
(4)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专用收款票据”时适用)原件和复印件。
2、受理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由省局审批办受理,省局审批办对纳税人以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