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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业务规程》的通知


  (2)纳税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原件和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标注核对意见并签名,已核对的证件原件当场退回纳税人。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属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和具体承办机关,同时向纳税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

  3、调查

  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税务登记证》。

  (3)有固定营业场所,财务制度健全,有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执行税收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4)发票年使用量大,现行的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业务需要。

  发票年使用量要求:

  ①海口、三亚地区用票单位发票年使用量25000份以上(含本数);

  ②其他地区用票单位发票年使用量12500份以上(含本数)。

  省局委托以下部门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海口地税局的,由海口地税局票证管理分局组织调查;其他的调查由申请人所在地分局、税务所组织实施。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由前款所列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调查部门对申请人所呈报相关资料和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调查部门对以上调查事项做出调查后,如实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逐项填写调查结果并做出同意申请人印制资格与否建议。

  由海口地税局票证管理分局调查的,由分局出具调查意见直接呈报省局审批;由申请人所在地分局、税务所组织调查的,由分局、税务所做调查意见后呈报省局审批。

  调查时限:8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至调查结束发送材料止)。

  4、决定

  省局审批办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进行认定,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人具备前所列条件。

  (2)所申请印制发票种类不属于发票管理部门所规定的统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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