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期限:6个工作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至审批结束止)。
5、送达
省局审批办通知申请人领取《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证》。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的文书转递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受理后,申请相关资料的转递由办理环节各部门负责,除特殊情况经由受理部门同意外不得由申请人自行在办理环节间转递申请相关资料。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相关文书转递方式为邮寄和内部交换,特殊情况由申请人自行转递的文书必须密封并在骑缝处加盖发出部门章或发出部门工作人员签名。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相关文书转递各办理环节工作人员应在转递通知单上签署姓名和发出或收执时间。转递通知单随申请相关文书流转,审批结束后转递通知单由省局审批办收执。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一)项目名称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1条。
(三)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四)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规程
办件类别:承诺办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1、申请
申请人向省局审批办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需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