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人所有开户银行账号一式二份;
(5)申请日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提交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确认函原件);
(6)上期资产负债表一式二份;
(7)当期计提的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一式二份。
2、受理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省局审批办受理,省局审批办对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2)纳税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原件和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标注核对意见并签名,已核对的证件原件当场退回纳税人。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经办人当场受理申请,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经办人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和具体承办机关,同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3、调查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申报的文件、证件、表格、报表等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省局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分局、税务所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由前款所列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调查部门对申请人所呈报相关资料和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调查部门对以上调查事项做出调查后,如实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逐项填写调查结果情况。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应经直属局局长同意后,呈报省局审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由申请人所在分局、税务所出具调查意见直接呈报省局审批。
调查时限:5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至调查结束发送材料止)。
4、审理
省局审批办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政策法规适用性实质审理:
(1)直属局调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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