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及奖励的通知
(宁科[2009]173号)
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江苏省科技厅把鼓励外资研发机构设立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推进。为更好地组织我市外资研发机构被确认为省级外资研发机构,我局将组织开展2009年度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工作。同时, 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9〕155号)文件精神,我局开始组织开展2008年度省外资研发机构奖励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确认要求
(一)确认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研发活动,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有必需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6%以上。
3.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并需有外籍专家长期参与研发工作。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应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研发人员需10人以上。
4.有固定的场所、先进的仪器设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章程以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确认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机构;
2.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一流研发机构(注册资金在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区域性研发中心等);
3.外商与我市现有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联合创办的研发机构;
4.常驻南京从事研发活动的外籍科研人员较多(5人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
5.主要从事原创性技术研发活动的外资研发机构。
(三)申请确认材料
1.《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研发机构的章程;
4.上年度财务报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6.场地、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7.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