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创建生态县(市)、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贯彻环保部《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生态县建设指标》、国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指标》、国家、省、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要求,有计划的选择、推动那些基础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村、乡(镇)、县,科学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率先开展生态文明村、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县(市)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以点带面,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资金申报程序、管理和监督考核
(一) 资金申报程序。按照国家、省环保、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以奖促治”资金由申请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村庄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环保局、财政局初审,县级政府申报,经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审核(省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国家、省下达的“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将用于对创建成功国家级生态县,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成功国家、省、市级生态文明村的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分别进行奖励。
(二) 资金管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系列创建工作。“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监督考核。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实施进展和绩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区)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市)向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报送)。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将年度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生态系列创建规划(方案)实施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