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9〕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一并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晰我市已建房屋产权,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我市于 2009 年4月 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东府〔2009〕41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 号)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各镇街尽快开展补办产权手续业务,根据 2009 年 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对《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如原《实施细则》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一、进一步明晰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适用范围
(一)对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适用范围,变更明确如下:
凡属于 2008 年5月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帐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且未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私人住宅),在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适用本细则(注:1、未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无任何用地手续的;二是用地手续部分完善的,包括已办理批次报批手续或经省登记备案确认但未完善供地手续的。2、已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申请明晰产权、完善超占面积手续和改变土地用途,均不属于本细则的补办范围,应当按照《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善产权手续。3、省属、市属资产未完善产权手续的,如符合本细则确定适用范围,能够满足本细则的各项补办条件,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权属单位向属地镇街提出补办申请。其中,市属资产的权属单位要求统一登记为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所有权属于市政府)。
(二)在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1、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业主必须为行政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但不包括“三来一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必须转型为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方可申报完善产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