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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2、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已建房屋,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方可纳入本次补办产权手续范围)。

  二、进一步明晰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资料审核组和会审会办组。

  三、进一步明晰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征地手续办理方式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手续的,按 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以批次报批方式报省政府审批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地类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或属于 1999 年 1月 1 日后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而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之前的地类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具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占用耕地的,需由镇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进一步明晰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用手续办理方式

  根据《总体方案》精神,属于 1999 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可按 1988 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执行,无需以镇街名义申报农地转用手续,可直接填写《已建房屋补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审批表》报市政府一并审批农地转用和供地手续。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占用耕地的,需由镇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1999 年 1月 1 日之后建成的,按 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街先以批次报批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农地转用手续后,再办理供地手续。图斑为建设用地的,可直接办理供地手续。

  五、进一步明晰市镇两级运作规程

  (一)调整镇街初审或会审会办具体规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如下):

  1、已建房屋业主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后,先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已建房屋是否已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的备案台帐范围内;二是根据本细则确定的已建房屋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所需资料,审核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三是初步审查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办理环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结合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需缴交的各类规费和处罚款的大致数额(详见附件 3),并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如其表示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由镇街工作办公室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同意缴交各类规费和处罚款承诺书》(合并在《东莞市已建房屋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审批总表》,以下简称“《审批总表》”,详见附件 1),并转入下一办理环节;如其表示不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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