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核发《同意受理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
4、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核发《同意受理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每宗项目,应为一个项目建立一个卷宗,其内容应包括《审批总表》和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等,并将相应文件装订或排序为一套材料,其中将《审批总表》放至卷宗首页。卷宗建档后将每份卷宗复印为若干份,每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工作专用章予以确认。
5、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将复印的卷宗对照《审批总表》的要求,同时分送属地镇街规划所、国土资源分局以及规划建设办进行审核。不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条件,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核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均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公函形式〔具体参照《关于在补办产权手续过程中部门以变通方式出具公章的通知》(东府办〔2009〕63 号)执行〕将批复意见(注:1、批复意见必须对应《审批总表》的相应栏目逐一出具。2、批复意见必须以“红头”文件形式并注明文号,但可不需加盖公章)分别通过网上行政办公系统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注:复印的卷宗不需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各职能部门自行留底存查)。
6、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收齐上述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并经核对确认后,负责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统一填写在《审批总表》的相应栏目上,并逐一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工作专用章予以确认,具体参照《关于在补办产权手续过程中部门以变通方式出具公章的通知》(东府办〔2009〕63 号)精神执行。然后再进行分类处理:
(1)不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基本条件之一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退件通知书》(详见附件 4),连同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2)对于上述各职能部门均表示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条件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 2 个工作日内,逐一将每宗项目的项目名称、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成时间、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人等内容,通过在《东莞日报》刊登、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门前公示栏进行公示以及在属地村委会公示栏张贴等 3 种形式,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5 天(注:在《东莞日报》刊登公示所需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公示期满后,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退件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待其自行处理完毕相关事宜后再行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按以下两种类型进行区分处理:
第一类:不涉及批次报批的。凡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审批总表》注明“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连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包括《审批总表》、镇街各职能部门经审核出具的批复意见等),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