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 1987 年 1月 1 日前已建成的项目,可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手续,直接将土地使用权确权给用地单位。
二是 1999 年 1月 1 日之前已建成的项目,以集体自用或流转出让方式申请使用的,可直接填写《已建房屋补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审批表》报市政府一并审批农地转用和供地手续。
三是 1999 年 1月 1 日之后已建成的项目,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为建设用地,以集体自用或流转出让方式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直接填写《已建房屋补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审批表》,报市政府审批供地手续。
四是批次报批手续已经批复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已建项目。
第二类:涉及批次报批的,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区分处理:
一是涉及需报省审批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的(注:符合报批条件的审批一般需时 9 至 12 个月),按照如下四个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将该时限告知已建房屋业主,以便其清楚掌握相关信息。
第二步,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暂停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详见附件 5),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注:1、需要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向属地镇街申请。2、按照国土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操作,其中凡1999 年 1 月 1 日后按现状变更的建设用地,即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变更为建设用地之前的地类报批;原地类为耕地的同时需各镇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3、申报批次报批手续时,需由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作出处罚。4、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和征地管理费等有关费用。5、报省办理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期间,如业主提出申请,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出具“同意该地块向省政府申报农地转用和征收用地手续,手续正在办理中”的证明,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凭该证明先行前往其他部门,代业主办理相关手续或申请提前进行技术审查)。待省批复同意后,由属地镇街国土资源分局将省的批复意见复印转交已建房屋业主。
第三步,已建房屋业主凭省的批复意见复印件向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申请(注:已建房屋业主必须在 2012 年 5 月 19 日前内持有效证件向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申请,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无法出具省有效批复文件的,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退件通知书》,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经镇街工作办公室审核(应委派国土部门抽调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的专人审核)有关资料已齐备的,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详见附件 6)。
第四步,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审批总表》注明“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连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包括《审批总表》、镇街各职能部门经审核出具的批复意见以及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批复文件等),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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