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涉及需报市审批农地转用手续的(注:符合报批条件的审批一般需时1至2个月),按照如下四个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将该时限告知已建房屋业主,以便其清楚掌握相关信息。
第二步,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暂停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地转用手续(注:1、需要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向属地镇街申请。2、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手续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有关费用)。待市批复同意后,由属地镇街国土资源分局将市的批复意见复印转交已建房屋业主。
第三步,已建房屋业主凭市的批复意见复印件向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申请(注:已建房屋业主必须在 2012 年 5 月 19 日前内持有效证件向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申请,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无法出具市有效批复文件的,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退件通知书》,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后,经镇街工作办公室审核(应委派国土部门抽调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的专人审核)有关资料已齐备的,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
第四步,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审批总表》注明“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连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包括《审批总表》、镇街各职能部门经审核出具的批复意见以及农地转用手续批复文件等),在 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3)对于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基本条件要求,但与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完全吻合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组织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会审会办(原则上每月进行两次,定于每月 14 号和 28 号,遇节假日顺延);会审会办的审核理由及最终结果,应以纪要形式进行存档。经镇会审会办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 2 个工作日内,逐一将每宗项目的项目名称、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成时间、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人等内容,通过在《东莞日报》刊登、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门前公示栏进行公示以及在属地村委会公示栏张贴等 3 种形式,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5 天(注:在《东莞日报》刊登公示所需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公示期满后,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退件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待其自行处理完毕相关事宜后再行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直接在《审批总表》上注明“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并附上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原件连同复印件(一式四份,包括《审批总表》、镇街各职能部门经审核出具的批复意见等),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经镇街会审会办不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纪要中列明具体理由,并出具《退件通知书》,连同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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