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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调整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的具体内容:

  1、属地镇街规划所:首先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生态控制线要求,是否占用道路及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用地;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一级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注:如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环保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再行重新申报);审核项目是否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注:1、如项目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水利要求的,由镇街规划所书面征求属地镇街水利所意见,属地镇街水利所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属地镇街规划所。根据水利部门反馈意见,如项目属于必须取得水利批复文件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水利部门申请并取得水利批复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2、如项目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且经规划部门技术审查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并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其次进行现场踏勘,核实项目的实测图、总平面图是否和现状一致;填写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 5);核对建筑物外立面及内部布局与送审图纸是否一致(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捆绑拍卖的项目适用)。最后按要求绘制用地红线图,并提供该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位置图和图则或总规位置图。

  2、属地镇街国土资源分局:首先审核项目是否属于本细则的补办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次审核土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是否需要办理批次报批手续及确定需报批的类型(即报省审批农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报市审批农地转用手续),如需要办理批次报批手续的,审核是否已经取得专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注:市将根据省下达指标,每年单列一批用地指标用于解决已建房屋项目,并分解下达到各镇街,由镇街统筹使用);审核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镇街自行解决);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审核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成的非经营性项目是否符合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条件。

  3、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负责核实项目的具体建成时间(经核实如无任何历史文件证明的,可以属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的时间为准);审核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或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 C、D 类工程(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的项目)。

  (三)调整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的具体内容:

  1、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对属地镇街规划所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生态控制线要求(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一级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注:如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环保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再行重新申报);是否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注:1、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水利要求的,由市城建规划局书面征求市水利局意见,市水利局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市城建规划局。根据水利部门反馈意见,如项目属于必须取得水利批复文件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水利部门申请并取得水利批复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2、如项目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且经规划部门技术审查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并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是否占用道路及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用地;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捆绑拍卖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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