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填报的《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审批总表》(以下简称“《审批总表》”,详见附件 1)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通用信息核查表》(详见附件 2)。
3、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建成时间证明。
4、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
5、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可退回)及复印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确认)各 2份。
6、镇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详见附件 11)。
7、东莞市已建房屋登记备案回执。
(二)对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提交的补充资料中,增加如下内容:
1、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项指标必须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如不相符,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2、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中,增加1 项资料:《建设工程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1 份(详见附件 5)。
3、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指标与申报项目的现状不相符的,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4、市建设局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其中:
(1)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必须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如不相符,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2)补办《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仅限 2001 年 9 月 1 日后至 2008 年 5 月 28 日期间已建成,且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的房屋适用。
5、市建设局核发的《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此条款仅限2001年9月1日前已建成,或2001年9月1日至2008年 5 月 28 日期间建成且无法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的房屋适用。
6、变更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补办方式。其中:
(1)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必须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如不相符,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2)仅限以下两类建设工程适用(即除以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只需进行消防备案即可)。
(3)1998 年 9月 1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如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复查意见书》,同时《复查意见书》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可凭当时办理的《复查意见书》替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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