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了《消防验收合格证》,且《消防验收合格证》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可凭当时办理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替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一类: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建筑总面积大于 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 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 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二类:特殊建设工程。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以上第一类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 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 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如需补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填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详见附件 6、7)。
(2)消防设计文件。具体按照《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 号,)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详见附件 8)。
(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资质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涉及内部装修设计的,还需要提供装修公司营业执照、设计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及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筑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设置消防设施的建筑,需提供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或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涉及建筑内部装修的,需提供相应合格的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变更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的补办方式。其中: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必须与申报项目的名称相符。
(2)仅限上述第 5 款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以外的已建房屋适用。
(3)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或《复查意见书》(仅限于 1998 年 9 月 1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且无改建、扩建或重新装修行为的,可凭当时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或《复查意见书》(仅限于 1998 年 9 月 1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替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