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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办理条件:已建房屋业主在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并足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依法、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详见附件 9、10)。

  四、进一步明晰市镇两级运作规程

  (一)调整镇街初审或会审会办具体规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如下):

  1、已建房屋业主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后,先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已建房屋是否已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的备案台帐范围内;二是根据本细则确定的已建房屋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审核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三是初步审查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办理环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结合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缴交的各类规费和处罚款的大致数额(详见附件 3),并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如其表示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由镇街工作办公室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同意缴交各类规费和处罚款承诺书》(合并在《审批总表》内,详见附件 1),并转入下一办理环节;如其表示不同意缴交上述费在确知自身享有权利和应尽责任的基础上,如认为项目已满用,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不予受理。

  3、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核发《同意受理补办〈房地产权证〉手续通知书》。

  4、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核发《同意受理补办〈房地产权证〉手续通知书》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每宗项目,应为一个项目建立一个卷宗,其内容应包括《审批总表》和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等,并将相应文件装订或排序为一套材料,其中将《审批总表》放至卷宗首页。卷宗建档后将每份卷宗复印为若干份,每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工作专用章予以确认。

  5、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将复印的卷宗对照《审批总表》的要求,同时分送属地镇街规划所、规划建设办及公安消防大队进行审核。不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条件,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核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均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公函形式〔具体参照《关于在补办产权手续过程中部门以变通方式出具公章的通知》(东府办〔2009〕63 号)执行〕将批复意见(注:1、批复意见必须对应《审批总表》的相应栏目逐一出具。2、批复意见必须以“红

  头”文件形式并注明文号,但可不需加盖公章)分别通过网上行政办公系统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注:复印的卷宗不需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各职能部门自行留底存查)。

  6、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收齐上述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并经核对确认后,负责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统一填写在《审批总表》的相应栏目上,并逐一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工作专用章予以确认,具体参照《关于在补办产权手续过程中部门以变通方式出具公章的通知》(东府办〔2009〕63 号)精神执行。然后再进行分类处理:

  (1)不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基本条件之一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退件通知书》(详见附件 4),连同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2)对于上述各职能部门均表示项目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各种类型证件条件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 2 个工作日内,逐一将每宗项目的项目名称、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成时间、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人等内容,通过在《东莞日报》刊登、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门前公示栏进行公示以及在属地村委会公示栏张贴等 3 种形式,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5 天(注:在《东莞日报》刊登公示所需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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