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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公示期满后,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退件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待其自行处理完毕相关事宜后再行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审批总表》注明“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连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包括《审批总表》、镇街各职能部门经审核出具的批复意见等),在 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3)对于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各种类型证件的基本条件要求,但与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完全吻合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组织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会审会办(原则上每月进行两次,定于每月 14 号和 28 号,遇节假日顺延);会审会办的审核理由及最终结果,应以纪要形式进行存档。

  经镇会审会办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参照上述第二款的方式,将已建房屋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经镇街会审会办不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纪要中列明具体理由,并出具《退件通知书》,连同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二)调整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的具体内容:

  1、属地镇街规划所:审核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按要求绘制用地红线图,并提供该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位置图和图则或总规位置图;审核项目的用地红线与土地权利证书界线是否相符;建筑物是否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注:1、如项目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消防许可手续包括《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但不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且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同时又不属于本细则规定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范围内的已建房屋,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检查,待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2、如项目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水利要求的,由镇街规划所书面征求属地镇街水利所意见,属地镇街水利所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属地镇街规划所。根据水利部门反馈意见,如项目属于必须取得水利批复文件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水利部门申请并取得水利批复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测,核对项目的实测图、现状、现状全貌数码相片和总平面图的是否一致;核对建筑物外立面及内部布局与送审图纸是否一致,并填写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 5);审核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一级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注:如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环保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再行重新申报)。

  2、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负责核实项目的具体建成时间(经核实如无任何历史文件证明的,可以属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的时间为准);负责审核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或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 C、D 类工程;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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