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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3、公安消防大队:按照消防法规审核项目是否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或消防备案手续;对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审核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与申报项目的各项指标(包括项目位置、建筑规模等,但不包括项目名称)是否吻合(注:如不相吻合的,则视为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无效必须重新办理。具体由消防部门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属于需要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范围内的项目,由消防部门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要求已建房屋业主按照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资料要求重新提交资料后,再行重新申报;二是属于需要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要求已建房屋业主依法、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后,再行重新申报);对需要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注:如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和整改要求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按照消防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完毕后再行重新申报);对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项目,审核其是否依法申报。

  (三)调整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的具体内容:

  1、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对属地镇街规划所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注:如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环保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再行重新申报);审核施工图是否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注:1、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消防许可手续包括《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但不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且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同时又不属于本细则规定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范围内的已建房屋,规划部门可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消防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检查,待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2、如项目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水利要求的,由市城建规划局书面征求市水利局意见,市水利局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市城建规划局。根据水利部门反馈意见,如项目属于必须取得水利批复文件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水利部门申请并取得水利批复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

  2、市建设局:负责对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办理类型意见。

  (四)调整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各有关职能部门代办具体手续或证件规程:

  镇街工作办公室凭市工作办公室及市府办盖章确认的《审批总表》原件等相关资料,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分别前往以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具体手续或证件;市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后,在审核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具体手续并核发证件(注:各职能部门出具手续或证件的保管存放工作由镇街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未领取《房地产权证》前,镇街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或任何个人,不得将各项手续或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转交给已建房屋业主):

  1、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转交相关资料,由属地镇街规划所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转交相关资料,由属地镇街规划所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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