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09〕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09〕29号)的要求,现就开展全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我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目标是: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为基础,以推进审批权力下放、精简审批环节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改革,使全市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明显减少,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审批责任和后续监管明显加强。
二、清理范围
包括《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市政府令第8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市政府令第10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市政府令第111号)中已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依照其他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等。
三、材料报送
(一)各单位落实好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将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于9月8日前通过OA发至市行政服务管理办综合科邮箱。
(二)各单位根据清理标准(附件1)要求,对本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逐条对照、审查,认真填报《东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送审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签名,连同电子版于9月28日前报送市审改办。
(三)各单位报送送审表时,一并附上全部审批项目最新设定依据的书面文本(一式5份),并用红笔标明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