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单位根据填报的送审表,填报《东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送审情况统计表》(附件3),一并报送市审改办。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东府〔2009〕29号文件精神,提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安排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承担具体工作。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认真清理,确保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进一步健全审改联审会议制度,由市审改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府法制局、市机编办、市行政服务管理办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各单位报送的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提出会审意见。各会审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确定会审人员,落实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三)各单位在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要加大对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的改革力度,从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环节入手,优化改造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部门内部流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四)各单位要主动与上、下级部门联系沟通,做好审批项目调整、委托、下放后的衔接工作和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能。加强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防止管理出现脱节和管理真空。
(五)审批项目调整涉及其他单位参与的联审或会审项目,主审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提出实施联审或会审的具体办法。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如实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对发现漏报、瞒报或者弄虚作假情况的,由市监察局视情况予以通报。
(七)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办事的透明度,各单位报送的清理项目统计表,将适时在有关媒体公开。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可直接与市审改办联系,联系人:石玉英,李平,联系电话:22831573,22831506,传真:22831519,地址:市鸿福路99号市会议大厦三楼。
附件:1.东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东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
根据粤府函〔2009〕8号文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清理标准:
一、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