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同时还必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予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做出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五、对原实行数量限制,但目前已经不再使用数量管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六、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宜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
八、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若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
九、对在实际操作中属日常管理业务、不具备审批属性的事项,不列为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按日常业务管理。
十、行政机关对其它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列为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按日常业务管理。
十一、对同一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它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十二、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项目,保留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