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原则上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十四、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其中国家有关部门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下级机关以转报方式办理。
十五、对既可以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基层职能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采取授权或委托方式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到镇街或基层职能部门。
十六、凡是可以由镇街政府自行确定并承担管理责任的事项,不需要市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镇街自有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等事项,原则上下放给镇街政府审批和管理。
十七、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审查、一般性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审等,逐步依法转移或授权给成熟规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
十八、对转移或授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项目,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向接受转移或授权管理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除依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设定的收费项目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转移或授权管理。
十九、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
二十、各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备案项目,确需设定备案项目,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