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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不得影响热网管道的安全。
  第十五条 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二)实行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力站出墙一米,供热(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庭院即二次管网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庭院网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维修、养护;

  (三)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
  上述维修、养护,产权单位可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但应当支付双方认可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分散锅炉供热,实行备案制度。

  集中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集中供热单位新建、接收供热站(点)或接纳用户入网,应当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各供热单位是供热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树立“质量至上、服务第一”的指导思想。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设计参数和供热单位适时提出的要求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第二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燃料的使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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