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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州市物价局要求明确妇幼保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政策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州市物价局要求明确妇幼保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政策的复函
(鄂价费函[2009]68号)


荆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妇幼保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政策的请示》(荆物价文[2009]67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401号)(以下简称《规范》)文件规定,从2002年元月一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考虑到《规范》所涉及的项目多、工作量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客观情况。因此,在你市对《规范》项目重新制定价格之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订湖北省妇幼保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309号)仍然有效,但2006年你市按《规范》内容重新制定并执行新的价格标准后,鄂价费字[1999]309号文件即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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