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环境保护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
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推进二氧化硫污染物减排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以及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交易单位所在区域内大气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前提下,政府与排污单位以及排污单位之间的二氧化硫排污权的买卖活动,包括有偿转让、拍卖等。
第四条 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以自愿、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为目标,统筹全省环境容量分配,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五条 从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排污权交易
第六条 排污权是指任何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经营过程中,经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获得排污许可证即获得排污权。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加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必须通过交易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