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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省级物价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内各行业二氧化硫削减成本等因素确定排污权交易出让和受让的政府指导价格。每一吨二氧化硫为最小交易单位。

  第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优先支持发展利用清洁能源、采用先进脱硫技术等促进节能减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交易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所得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污染物减排工作以及排污权交易管理、运行等支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工作,制定交易规则,管理排污权交易活动,建立省级交易平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氧化硫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二氧化硫总量动态台帐和市级交易平台。

  第二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跨市(地)行政区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单位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每半年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交易情况、交易单位的管理情况、重点源在线监控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信息,督促企业公开其排污、治污等相关情况,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安装、运行和维护二氧化硫在线监控设备,保障监测仪器的正常、稳定运行,同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半年向所在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二氧化硫排污情况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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