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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豫政[2009]36号文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豫政[2009]36号文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安政[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促进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1指导思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并重,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2基本目标。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到2012年,全面建成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依托、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其中市、县(市、区)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 1亿元以上和 3000万元以上。
  二、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运作
  3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
  4以政府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倡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设立担保机构中的引导作用。各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5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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