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豫政[2009]36号文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13积极鼓励省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积极引进国内有实力、资信度高的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在我市开展有关业务,拓展市场和客户。
  14在适当时候,成立为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的机构,降低担保公司风险,为担保公司与 银行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再担保机构可以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担保机构的扶持政策、措施。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15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对具有法定资质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已经出质登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物品和权利,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品时,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
  16建立以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采集、评估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要搭建担保机构、银行、企业和财政、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平台,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互利合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融资排忧解难。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17 建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要认真履行国有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由县(市、区)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加强协作会商机制,建立健全例会制度,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18实行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申请设立或变更信用担保机构时,要严格依照规定的审批条件,由市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信用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已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30日内),应到同级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对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不予通过年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