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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15、对账簿不健全、无法查实征收和连续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亏损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管理。企业废业要提供清算报告,否则不批准废业。

  16、严格规范税前扣除条件,税前扣除工资必须提供纳税人与雇员鉴定的劳动合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和代扣代缴雇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加强减免税审批和备案条件审核,严格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17、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及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后续管理,进一步核实高收入人员收入、纳税及自行申报履行情况,对符合条件而未履行自行申报义务的纳税人,责令限期补报并予以处罚。

  18、加强核定征收。加强对账簿不健全、成本费用核算不真实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及其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充分利用双定核定系统,加强规模市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管理,上调税负偏低的税额,逐步平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采掘业个体工商户,实行“计量出境,定额预缴,年终清算”方式,从源头上实现依法管理、依率计征。

  19、加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对商业零售机构的柜台承包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营项目承包者、医疗机构承包承租经营者,通过纳税评估、调查、约谈等方法,核实其年度经营及工资薪金收入,做到应收尽收。

  20、严格执行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必须按照《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联系,获取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对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进行排查,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股权进行详细核实。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地税机关按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股权比例所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

  22、强化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增加收入,加大调节力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核实经营成果,确保管理到位。加强与公安、外事等部门协调,掌握外籍人员数量和行业分布及税款缴纳等情况,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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