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矿产资源的有利条件,强化对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税源监控,确保资源税应征尽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未税和自采自用建筑用砂石,依法征收资源税。
24、加强财产登记税源数据库应税房产管理,对大型企业应税房产进行清查。利用数据综合应用平台,对房产税征管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和全程监控。对计税房产原值明显偏低和使用长期不竣工结算的房产,按照实际价值提高计税房产原值,据实核定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租金标准明显偏低,加强核定征收管理,提高房产税地段租金标准。
25、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根据其地籍和批准占用耕地信息,开展税源监控。全面清理非法和临时占地应缴未缴耕地占用税。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和苇田等其它农用地全面清理,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占用基本农田和开发区耕地加征50%的规定。
26、推进以契税为关键点的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强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建立税源协作控管机制。加强土地流转环节管理,全面清理企业转制中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未缴纳契税情况,以土地和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应依法征收契税。
27、全面推行运用GPS等测量手段,对应税土地面积进行清查,对占地面积较大、占用地块较多和城乡结合部的企业重点清查。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地籍信息,与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比对,挖掘税源潜力。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偏低地区,尽快上调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28、利用与国税机关交换数据,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分析和比对。对不征即失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委托代征。全面征收增值税免、抵、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29、加强与车船管理机构合作,开展车船信息交流,实施车船税税源监控。强化对代收代缴车船税财产保险机构的监管和辅导,实现应税车辆“税险同步”,及时足额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充分调动代收代缴车船税积极性。
30、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道路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推广完善“辽宁省道路运输业代征软件”,确保道路运输业委托代征工作全面开展。同时,要加强和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与协作,强化代征手段,加大代征力度。
三、税源管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