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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安政文[2009]272号)


  经市环保局调查,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厂界锅炉风机产生噪声污染严重,对周围居民影响较大,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公司北厂界昼间噪声682分贝,超过了国家规定的Ⅰ类区昼间55分贝的标准限值,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并引起周边群众多次向国家、省、市环保部门投诉。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噪声污染实施限期治理。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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