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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做好2009年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做好2009年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州、市党委、政府的具体领导下,我区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成效显著,景区的数量快速增长,规模不断壮大,质量档次明显提高,在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已成为新疆旅游产业的半壁江山和对外展示的形象窗口。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旅游景区规范化、精品化建设管理,提升旅游景区质量档次,提高旅游景区核心竞争力,促进旅游景区全面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突出作用,结合近年国家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机遇,自治区旅游局决定,在2008年创建工作基础上,2009年要进一步加大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力度,全面改善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接待,提升旅游景区质量档次,促进我区旅游景区又好又快发展。现就2009年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广泛动员,充分调动各景区的创建积极性,让更多的景区主动地加入到创建工作行列。各地应尽快对当地旅游景区进行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当地旅游景区发展现状,将创建积极性高,管理体制顺畅、经营机制规范,资源品位高,创建基础好,具备创建条件的景区确定为创建对象,按照《2009年A级旅游景区创建登记表》(见附件)的要求,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自治区旅游局规划财务处。根据各地推荐情况,自治区旅游局将适时进行检查指导、验收评定。
  二、对照标准,制定景区创建实施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有序进行。对已确定推荐上报的创建景区,各地旅游局要对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进行打分测评,对创建景区的硬件建设、软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指导景区制定详实的创建方案并督导方案的落实,方案要明确创建工作的任务、标准、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等。
  三、要严格标准,认真把关,坚持服务上门,加强现场检查指导,帮助景区协调和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创建任务的按时完成。创建过程中,各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景区现场检查指导服务,在初检、初评后,要对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文字的形式给景区提出整改意见。自治区旅游局将适时对创建景区进行检查,对于创建积极性低,不能按要求完成创建任务的景区,将取消申报资格,以后不予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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