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加快恢复与振兴新疆旅游业发展的旅游团队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旅〔2009〕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区属旅游企业:
2009年上半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旅游局的指导支持下,在全区旅游部门及旅游企业的积极配合下,我区旅游业发展势头良好,增长速度迅猛,截止6月底,全区旅游业较2007年同期增长20%。但“7.5”事件给新疆旅游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据初步统计,截至7月21日,全区旅行社退团4625个,近2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亿元。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积极应对“7.5”事件造成的严重影响,尽快恢复与振兴新疆旅游业,消除“7.5”事件给旅游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全面调动和鼓励旅游企业组团的积极性,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特制定“加快恢复与振兴新疆旅游业发展的旅游团队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并下发各地、州、市旅游局及各区属旅游企业。
附件:加快恢复与振兴新疆旅游业发展的旅游团队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加快恢复与振兴新疆旅游业发展的
旅游团队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积极应对“7.5”事件造成的严重影响,尽快恢复与振兴新疆旅游业,调动和鼓励旅游企业组团的积极性,促进旅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重塑新疆稳定、和谐、发展、安全的旅游目的地形象。鼓励海内外旅游企业组团的积极性,吸引中外游客赴新疆旅游,促进新疆旅游业的繁荣发展。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旅游团队奖励资金的旅行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7.5事件后,积极组织游客到新疆旅游的海内外组团社及疆内地接社。
2.旅游团队人数须在10人以上,散客不奖励。
3.必须是海内外游客赴新疆境内的旅游活动,新疆人游新疆或新疆旅游企业组织赴外地旅游活动不在奖励范围内。
4.海内外组团社是指最终确认直接向新疆输送客源的旅行社;新疆地接社是指首家接待海内外进疆游客的旅行社。同一旅游接待活动,只奖励最终组团社和首家地接社。
三、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