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做好旅行社属地行业监管工作
(一)依据
《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管辖范围内旅行社原则上由各地旅游局实行属地管理。乌鲁木齐地区旅行社按原有的划分方式进行管理,即原国际社由自治区旅游局管理,原国内社由乌鲁木齐市旅游局管理。
(二)自治区管辖范围内各出国(境)组团社、外资旅行社、赴台游组团社、边境游组团社均由自治区旅游局直接管理。
(三)自治区旅游局将根据旅游市场的发展变化状况,适时调整自治区与各地旅游局管理范围,对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旅行社实行动态管理。
(四)兵团旅游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各类旅行社,依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原有划分方式实行属地管理。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的有关事项
(一)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起点时间分下列不同情况予以计算。原国际旅行社自国家旅游局批准其国际旅行社设立之日起计算满两年,原国内旅行社自换发新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两年,依据
《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二)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备案变更等需要,国家旅游局将在换发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受理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将适时通知各级旅游局办理相关业务。
四、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和备案
(一)旅行社拟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由旅行社本社向拟设立地旅游局申请备案,由拟设立地旅游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逐级申请上报至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由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分别予以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日常管理由设立地旅游局负责。
(二)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证明、咨询网点备案证明分别由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统一印制,各地一律不准另行印制,变相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