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资流通企业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带动辐射作用;主要经营农药、化肥、种子,或兼营农业机械、小农具、饲料以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日用杂品、科普图书等多元服务功能的企业。
2.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具备发展连锁经营的软硬件条件;2008年农资类产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3.制定了2009年-2011年发展连锁经营配送的实施规划。
4.建设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农资交易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资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年成交额1亿元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三、有关建设标准
农资配送中心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配送中心所有产权归属承办企业,为承办企业的内设机构或分公司;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已经投入使用并发挥配送功能;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4辆;具有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配备计算机及其相应的商品进、销、存管理软件系统。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1.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市场向所在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2009年度农业生产资料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设立市场或企业的文件、配送中心土地和仓库土地证或协议、农资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要会同财政、供销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并填报《2009年度农业生产资料体系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2)以及市场申请项目书。于2009年9月4日前将推荐意见和上述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书面材料2份并电子版)。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3.自治区商务厅会同供销社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审核申报项目,并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自治区财政厅终审后会同商务厅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以及项目安排意见报财政部(经建司)、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