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产前诊断技术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核、许可、校验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数量;

  (三)对从事产前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情况并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五)对全省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进行质量控制;定期公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信息;

  (六)支持与产前诊断技术相关的临床研究,组织推广与产前诊断技术相关的适宜技术;

  (七)组织建立省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省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由省卫生厅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主任医师、教授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

  第四十条 省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应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下列工作:

  (一)参与制订产前诊断技术的规划、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以及质量控制指标体系等;

  (二)参与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论证、审核、检查和评估;

  (三)参与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四)对本省产前诊断疑难病例进行会诊;

  (五)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方法和试剂的评估与推荐工作;

  (六)对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质量控制;

  (七)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网络,规范筛查血样等标本的运输程序;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