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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管理,定期检查评估。

  第四十二条 省妇幼保健院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中相关人员产前诊断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二)负责全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的技术、信息和质量管理;

  (三)负责全省产前诊断适宜技术与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四)收集、汇总、分析全省产前诊断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

  (五)负责全省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转、会诊工作的协调,对转、会诊工作定期进行总结反馈;

  (六)负责省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黑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作为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建设和评估的依据。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有独立设置的产前诊断组织机构和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承担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任务,并具备持续改进的能力。由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产前诊断技术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同时需要设立产前诊断诊疗组织,设主任1名(由直接从事产前诊断技术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担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产前诊断诊疗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与实施。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下设办公室(管理组)、临床组、超声组和实验组。各组的职责是:

  1、办公室(管理组)

  1)负责产前诊断技术的日常工作管理;

  2)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传达有关文件;

  3)负责各相关科室资料的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等工作;

  4)负责进行随访病人的登记工作,并进行定期的汇总分析;

  5)高风险孕妇的追踪与监测;

  6)负责组织对下级产前诊断单位的督查、质控和培训工作。

  2、临床组(遗传组)

  1)按产前诊断诊疗常规开展工作;

  2)负责高风险孕妇的咨询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开设胎儿医学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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