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9〕418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行为,避免“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诊断事件”在我省发生。我厅决定,对全省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1、机构建立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2、职业病诊断程序情况:诊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情况:
(1) 诊断书书写情况:内容、诊断病名、签名人数、有资质的人员等;
(2)诊断书发放管理:领取人、签发人、诊断签章专人管理;
(3)诊断记录:人员、日期、内容、发言;(是否是多数人的意见、3人以上、中级以上职称);
(4)申请受理、发放诊断情况:申请受理填写齐全、发放诊断登记和领取人签名、诊断告知内容;
(5)职业病报告的登记。有登记簿、发放通知。(核对诊断人数和报告人数);
4、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情况;
5、职业病报告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上报;
6、机构人员资质及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7、所出具的各类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与审批资质是否一致;
2、是否按照国家的标准(GBZ188-2007)规范开展工作;
3、年度统计汇总检查结果是否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包括职业禁忌人员名单);
4、体检结果发放登记(是否超过30天);
5、疑似职业病报告的登记。有登记簿、发放通知(核对疑似职业病人数和报告人数);
6、体检项目齐全;
7、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情况;
8、机构人员资质及仪器、设备更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