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私下接触被评审机构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被评审机构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有关卫生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六)接受省卫生厅的管理,参加其组织的有关培训、考核和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专家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专家数据库,建立专家工作档案;
(二)制定专家库专家抽取办法,组织抽取专家,执行省卫生厅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完成专家培训工作;
(四)组织专家年度考核;
(五)形成省审查工作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专家评审会工作情况评价表;
(三)参加培训及考试情况;
(四)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年度考核制度。省卫生厅通过审核评审项目结论和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向组织评审的单位、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技术审查的其他专家访谈、下发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评审专家进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情况的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解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具有建设项目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记录专家执行评审工作制度,参加技术评审工作情况。每次评审会结束后,由派出的监审人员填写《专家评审会工作情况评价表》(另行制定),并及时反馈给省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省卫生厅将终止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一)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非法收受评价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泄露工作过程中的技术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事宜的;
(四)不履行专家义务,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