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的;
(三)不按《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二)干扰、阻挠、抵制法制机构处理投诉的;
(三)对投诉人或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附件2
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案卷评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实体与程序并重、评查结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评查时,从各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