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二)拟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三)调查取证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七)是否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八)是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评查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一)是否一案一卷;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组成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查。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单位按规定报送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二)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三)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四)评查结束后向被评单位反馈评查情况,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的意见;
(五)被评单位在收到评查意见后当日或者3日内提出意见;
(六)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七)经批准,向被评单位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及结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