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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第八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二)拟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三)调查取证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七)是否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八)是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评查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一)是否一案一卷;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组成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查。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单位按规定报送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二)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三)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四)评查结束后向被评单位反馈评查情况,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的意见;

  (五)被评单位在收到评查意见后当日或者3日内提出意见;

  (六)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七)经批准,向被评单位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及结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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