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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支持重点产业设立行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发展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四)积极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依托产业集聚区,由企业集聚地的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设立互助性会员制信用担保机构,对会员提供封闭式融资性担保服务。
  三、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率。对资信等级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放大倍率。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二)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创新合作方式。金融机构应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实际,研究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根据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可采取“一次综合授信、周转使用”的方式,协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和担保方案。对资信良好、风险控制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其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对各自推荐的需承保、承贷的项目应积极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放贷。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三)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项目提高审批效率。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监管等,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要协调联动、共同负责,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对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给予优惠,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四)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贷款给予全额或一定额度的保险,以分散贷款风险,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稳健经营。
  四、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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