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区财政要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余额5%以内,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同级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偿;对信用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超过3倍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担保贷款,其发生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要提高补偿比率。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比照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二)实行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报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免征3年营业税。免税期满的信用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免税。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市企业服务局、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企业服务局,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要认真履行国有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要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加强对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由县区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实行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申请设立或变更信用担保机构时,申请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要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同时要严格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由市企业服务局审核,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信用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